關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電能質量管理辦法(暫行)》解讀
發布時間:
2024-01-11
來源:
在新型電力系統中,新能源的比例日益提高,由光伏、風力等分布式電源、電化學儲能系統以及傳統發電企業共同構成了復雜的供配電網絡。在用戶端,大功率變頻、整流設備、中高頻感應加熱設備、直流充電樁等設備的廣泛應用,使得許多用戶既是干擾源,又是發電主體。為確保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加強電能質量的監督和治理至關重要,否則將嚴重影響電網安全和穩定,同時阻礙新能源的消納。電能質量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本辦法)的及時發布,順應了新型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需求,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對電能質量治理、提高電網安全、促進新能源消納具有重要意義。與原電力工業部發布的《電網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規定》(電綜[1998]第211號,以下簡稱原規定)相比,本辦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指導性:
1、監管主體
本辦法明確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能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能質量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能質量監督工作。相較于原規定中較為模糊的監管主體,本辦法的劃分更為明確。
2、檢測方式
隨著技術進步,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已可滿足A級電能質量檢測的全部指標要求,并能隨時預警。與原規定中要求的連續檢測方式和不定時檢測、專項檢測相比,本辦法的檢測方式更為靈活。
3、執行方式
本辦法明確了按照“誰干擾,誰治理”的原則處理電能質量問題,并對不同對象可采用出力控制或離網控制、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以及恢復供電條件等。這與原規定僅要求按照“誰干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及時處理有所不同。
4、監測點位設置
本辦法明確要求在新能源場站并網點、干擾源用戶的公共連接點設置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相較于原規定中未明確檢測點位設置的做法,更具可操作性。
5、信息化要求
本辦法要求開展電能質量管理相關信息采集與問題分析治理能力建設,建立電能質量監測、調控設備臺賬,定期維護更新,并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國家能源局、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報送電能質量信息。這與原規定中未對電能質量管理提出信息化要求的情況相比,更具前瞻性。
綜上,本辦法在監管主體、檢測方式、執行方式、檢測點位設置以及信息化要求等方面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指導性,對電能質量治理、提高電網安全、促進新能源消納具有重要意義。